政策解读:《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调拨、协定、定期存款等资金业务,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黔南州州本级资金账户管理及财政部门资金定期存款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运作过程中的全部资金管理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的结余资金是指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结余资金。 第二章 资金账户存储管理 第五条 资金账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每家受委托银行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二)只能选择一家受委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新增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受委托银行,须向州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报经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存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业务由各单位和各申请人在州公积金中心开户行范围内缴交和使用;资金定期存储依据银行定期利率、资金规模等情况,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资金调拨管理 第七条 资金调拨管理 (一)资金调拨业务分类。州公积金中心各受委托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活期转存定期、委托业务手续费支付、“公转商”贷款的贴息支付、增值收益划转、上交等。 (二)资金调拨审批权限 根据业务需要对各受委托银行存款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调拨、定活期互转调拨等审批权限为: 1.当日调拨资金200万元(含)以下的由计划统计与会计核算科(以下简称“会计科”)审批,并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实行二级审批。 2.当日调拨资金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由州公积金中心分管副主任签批,并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实行三级审批。 3.当日调拨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由会计科报州公积金中心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实行四级审批。
第八条 资金调拨办理程序。州公积金中心对各受委托银行账户及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拨。会计科根据业务需要,负责对资金调拨、定活期互转调拨提出调拨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执行。
(一)以归集业务资金量较大的2家受委托银行存款账户作为存款主账户,用于日常资金调拨使用。
(二)提取资金调拨。为保障日常业务需要,各受委托银行账户余额应不低于200万元,会计科根据各受委托银行账户余额情况按程序进行调拨。
(三)贷款资金调拨流程
1.由会计科根据州公积金中心的资金情况提出贷款可用资金额度,由业务管理科编制《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发放计划表》。
2.各管理部(业务部)根据《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发放计划表》编制《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发放明细表》。
3.业务管理科将各管理部(业务部)上报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发放明细表》汇总后附在《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资金需求计划表》后,提交会计科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进行资金调拨。
4.各管理部(业务部)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贷款发放等特殊资金需求情况,填写《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计划追加申请表》,会计科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进行资金调拨。
第四章 增值收益划转、上交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全额存入州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期末(季末或年末)将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之外的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的规定,会计科按程序提交中心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按季度进行划转。
第十一条 增值收益专户资金上交。会计科按季度、按规定程序提交中心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上交州级国库。
第五章 协定、定期存款管理
第十二条 在满足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求下,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对各受委托银行账户的结余资金可通过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进行存放。
第十三条 各受委托银行需定期与州公积金中心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合同),协定存款协议(合同)最长期限为1年,协定存款利率、协定存款额度由州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共同商定确定,协定存款协议(合同)经州公积金中心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进行签订。
第十四条 资金存放的受委托银行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采用综合评分、分档比例分配法确定资金存放规模。
第十五条 州公积金中心资金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平、公开、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信息化建设、资金收益、人员派驻、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动态管理。定期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州公积金中心每年根据工作需求,采取“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确定”的方式,对资金定期存放银行进行年度考核,提出当年的综合评分指标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参与资金存放的受委托银行应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资金充足、流动性强、内控机制健全等基本条件。
(二)必须出具国家政策允许的定(活)期存款最高上限利率承诺书。
第十七条 定期存款未到期,但因业务需要提前支取的由会计科按程序报请州公积金中心领导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八条 若由州级财政等相关部门牵头开展资金存放工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方案。
第六章 资金流动性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资金流动性管理。根据资金流动性分析和预测结果,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内资金出现流动性不足或过剩时,可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按照《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预警机制》办理;
(二)资金流动性过剩时,可采用购买国债、定期大额存单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保值增值业务。
第七章 资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在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兼顾与统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前提下,合理设置资金存放。
第二十一条 定期存款账户必须开设在有活期账户的受委托银行网点。定活期账户关联,定期只能转回与其关联的活期账户。
第二十二条 定期存款专人管理,每半年核查一次,并填写《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存款核查表》。
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呆账的核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从严认定、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级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认真审核呆账核销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的程序
(一)会计科对相关科室提供审批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包括借款人相关信息、核查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提出核销呆账申请报州公积金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确定。
(二)州公积金中心将核销呆账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州财政局审核并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三)州公积金中心将经省财政厅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情况,如实报送州财政局、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和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四)会计科根据省财政厅批准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的意见,进行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会计处理。
(五)会计科按规定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从州公积金中心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据实核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不足核销呆账时,可以实行逐年核销。
(六)州公积金中心对已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催收。已核销的呆账以后又收回的,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台账,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州公积金中心在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经州财政局批准后在“业务支出”中增设的“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州公积金中心接受上级和本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州公积金中心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与实物资产管理岗位应相互分离。审计监督、信息系统维护岗位应实行岗位责任制,且相互分离。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严格按照资金调拨申请执行,不得擅自调拨无业务需要的资金,认真核对资金调拨相关材料,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有权拒绝进行资金调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州公积金中心领导。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督科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对资金调拨、资金存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调拨、资金存放安全、合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中心以前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