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 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5个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中心信息化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保证信息化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以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州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体目标】信息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定整体规划,创新建设理念、规范建设流程、优化系统平台,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与技术水平,促进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为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信息化保障。
第三条 【主要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推进完善“数字赋能·智慧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支持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拓展公共服务渠道,丰富线上业务场景,满足公众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四条 【部门协同】公积金中心会同州政府相关部门及直属机构、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建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工作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组织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由公积金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中心信息化建设全面工作;
(二)制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三)审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
(四)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公积金中心各部门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需要对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调整;
(六)研究决定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职能职责】公积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技术科,负责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信息化建设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承办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定义】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直接应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房网络强弱电工程建设、各类网络接入及安防监控系统等。
(二)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包括公积金核心业务系统,以及涉及公积金业务范围的各类应用系统的采购、开发和维护;中间件、数据库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三)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采购,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更换。
第八条 【规划依据】信息化项目应根据系统重要性、业务发生量,充分考虑未来五年业务发展需要,开展可行性分析及客观评估,配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容量及网络带宽。设备应优先选择国产品牌、技术成熟的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 【项目申报】信息化项目原则上按年度申报,每年底拟定下一年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采购依据】信息化项目招投标过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招标要求应当将贯彻《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作为招投标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实施依据】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项目申报、项目监理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同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建立联动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公积金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将信息化项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信息化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对该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作为拨付该项目运维费、新建项目资金等相关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运维保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组织体系,选择适合的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安排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与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建设依据】系统建设必须完全符合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公积金中心接口标准》《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等规定,满足国家、省、州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公积金监管的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目标】通过将业务办理、跨部门数据共享、综合服务平台渠道建设有机整合,减少人工干预,实现公积金中心缴存、提取、贷款等核心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十七条 【资金结算】通过接入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受委托银行进行直联支付结算,实时获取银行结算数据,实时交易,日清月结,实现跨银行、跨管理部的通存通兑、通贷通还;实现资金、业务和财务信息的自动平衡匹配。
第十八条 【风险防控】利用资金核算自动化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实现业务处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的无缝集成,优化结算流程,提升资金风险管控能力。
第十九条 【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公积金中心应当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构建门户网站、网上服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短信平台、自助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APP、微信、支付宝、云上贵州多彩宝•智慧黔南)等互联网服务渠道。
第二十条 【线上应用场景】丰富线上业务应用场景,积极推动以下缴存单位及职工高频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提升移动政务服务供给水平。
缴存业务:单位登记开户、账户封存或账户转移手续、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缴存使用证明打印、个人缴存贷款信息查询、缴存人登记、缴存人调动、单位基数调整、单位汇补缴、单位凭条补打。
提取业务:公积金贷款月对冲签约、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提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出国(境)定居提取、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租房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职工工作调离本州提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老旧小区改造、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部分及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过审计稽核系统,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和预警,达到“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追溯”的风险管控目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建立投诉受理、初步调查、立案申请、调查取证、整改下发、行政决定、文书生成、申请执行、执行归档、案件查询、执法质量考评等全流程线上行政执法管理体系,提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效率。
第二十三条 【数据共享】公积金中心会同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网络安全保障】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体系,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管理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权限管理】公积金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发布),制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系统操作、数据库使用、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的权限管理,防止越权操作,加强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隐私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采集数据信息时应当说明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国家、省、州数据共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信息,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七条 【保密管理】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单位及个人隐私数据的,必须明确与开发方订立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 【信用管理】公积金中心应按规定将缴存单位、职工不良信息数据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同时纳入公积金系统信用评价管理及其他相关征信系统。
第二十九条 【数据安全】公积金中心必须建立应用级备份机制。通过建设异地应用级高可用容灾系统,支持远程数据容灾和应用快速切换,确保业务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人才建设】建立日常化、规范化的信息化人才队伍管理机制,提高信息化人员工作能力,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策解释】本细则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