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提取相关问题
根据《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四章(四)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因本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身份证、结婚证(提取职工为单身的,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单位盖章出具的同意缴存职工提取证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其他资料。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
租赁商品住房或独立机构私有住房用于自住的,须提供: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注:无房证明由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县(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如缴存地与工作地/租房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工作地/租房地的无房证明。
3.提取时限:职工及其配偶在租赁期内每年最多提取两次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4.提取额度:
(1)租赁商品住房或独立机构私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所租住房屋的实际年租金总额以及不超过当地住房提取限额。(都匀地区单身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 4800元,已婚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 6000元;都匀以外地区单身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 4200元,已婚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 4800元)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所租住房屋的实际年租金总额(已享受了房屋租赁补贴的,应当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