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催收相关问题
根据第贷后管理 第五十三条(三)受委托银行应负责定期(每周)进行逾期贷款催收,定期(每半月)将催收情况以台账的形式反馈给各管理部(业务部):
1.对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不含)以下未还款的,受委托银行负责实行电话或短信催收,并做好催收台账;
2.对公积金贷款续逾期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未还款的,受委托银行负责向借款人送达书面催收通知,并将催收情况书面反馈各管理部(业务部)。
(四)对逾期贷款提起诉讼:
1.对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受委托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发放律师函。在采取发放律师函催收无果后,受委托银行应向州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还款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管理部(业务部)应上报逾期情况,申请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剩余贷款本息。收到申请后,信贷管理科应会同审计监察科复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签批,按所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由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借款人所欠剩余贷款本金、逾期利息及罚息。
(五)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起诉监督。州公积金中心应监督受委托银行进行逾期贷款催收,在银行催收无果后州公积金中心应对逾期贷款再次催收,同时协助银行做好发放逾期催收律师函、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逾期贷款管理工作。
(六)逾期贷款的核销:采取所有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造成贷款损失在90%以上的,在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及责任追究措施后,依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核销。
第五十四条 州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以及房开企业应共同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逾期贷款可采取以下催收方式:
(一)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借款人;
(二)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逾期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催收;
(五)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介发布公告;
(六)发送《律师函》催收;
(七)提请法院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受委托银行未按本规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或拒不履行催收义务的, 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合同等追究受委托银行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房开企业拒不履行催收义务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合作协议要求房开企业履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