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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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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关问题

    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八条【职工家庭可贷额度计算】

    职工家庭可贷额度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风险可控”原则,按如下计算公式确定:

    职工家庭可贷额度=借款人(含借款人配偶)申请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

    申请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指申请贷款当日在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申请时,借款人与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合计数。倍数为15,职工家庭通过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可贷额度抹零取整至千位。

    缴存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地最低标准的,因不能满足贷款额度需求,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贷额度上浮15%。对于按比例上浮后仍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

    第十九条【职工家庭可贷额度限额标准】

    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40万元。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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