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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1056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9-09 10:56: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 “公转商”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 “公转商”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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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

“公转商”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进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利息差额由州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按月支付进行补贴的住房贷款。包括存量“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增量“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三条年度贴息贷款规模由州公积金中心根据上一年度个贷率及实际贷款情况进行测算,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黔南州政府办、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审计局、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南监管分局等部门报备。

第四条州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公积金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上一年度个贷率情况,适当控制贴息贷款规模。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5%时可启动贴息贷款,公积金个贷率在85%-95%时应暂停办理贴息贷款,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时可根据资金状况逐步赎回贴息贷款。

第五条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列业务支出项目。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六条州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相关事宜。

第七条贴息贷款应同时符合《黔南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贴息贷款对象,是指在黔南州购买自住住房,符合《黔南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人民银行规定同档次商业性住房贷款下限利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一)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套自住房;

(二)缴存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三)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

第三章 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九条个人贷款额度及期限按照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职工申请贴息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申请人向州公积金中心指定受委托银行提交贷款所需资料。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根据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定,对申请人贷款条件、收入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受委托银行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州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报州公积金中心管理部(业务部)进行贴息贷款审批。

(三)贷款审批:管理部(业务部)按照州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向受委托银行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通知书》,并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发送至受委托银行;审批不通过的,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原因,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贷款复审:对州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受委托银行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要求,提交有权审批人进行贷款审批。

(五)贷款发放:贴息贷款在银行商贷系统中审批通过后,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及《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补充协议》,借款人办妥抵押手续后将抵押登记证明交受委托银行后,受委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向申请人发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发放时间为每月5日至27日。

贴息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应于当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贴息贷款发放明细表、贴息资金明细表交州公积金中心存档;条件成熟后,受委托银行按时将还款数据导入公积金贷款系统。

(六)州公积金中心对还款数据进行核实后,将贴息资金通过受委托银行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贴息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共性材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未婚、丧偶未再婚的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3.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4.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和进账单。

    (二)不同类型贷款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产权人为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凭证、销售不动产发票、首付款收据、卖方银行账户;

    3.购买私人自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发票、建房人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购房人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4.职工拆迁安置的商品房,提供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职工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提供申请人与政府或其他批准的拆迁安置机构签订的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应补付的房屋差价与申请贷款金额的差额部份,同时提供已付款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建住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用地批准书、所建住房的工程预算、住宅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或完成项目总投资65%的证明材料;所建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的,提供拟用于抵押担保的第三方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提供第三方房屋评估报告;

6.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县级及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的,提供拟用于抵押担保的第三方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提供第三方房屋价值认定证明材料。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贴息方式

第十二条贴息贷款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及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需经州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同意。

第十四条贴息贷款的利息补贴方式

(一)州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履行贴息贷款还款义务期间,根据借款人实际还款利息与公积金同期利息之间的差额按月给借款人进行利息差额补贴,由州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每月实际归还贷款本息后,次月通过受委托银行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

(二)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金额=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贷款利率)

其中,借款人因逾期还款所支付的复利、罚息部分公积金中心不予补贴。

(三)贴息贷款利率(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执行,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点数后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于每年的11日依据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期LPR利率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当月起按新利率差执行贴息。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可以向州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借款人提前还贷的,需在贷款发放满六个月后,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前还款金额应在一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州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转回:

(一)借款人向州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有关部门确认借款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三)借款人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或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归还的;

(四)借款人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经催缴后仍不缴存的;

(五)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六)借款人与州公积金中心指定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内提前全部清偿的;

(七)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八)经各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同意终止《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补充协议》或借款人要求解除委托事项的;

(九)州公积金中心通知取消贴息贷款,借款人在接到贴息贷款转回通知后,超过九十天不配合办理贴息贷款转回手续的。

第十七条贷款变更申请由受委托银行负责按照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州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七章 贷款转回

第十八条州公积金中心根据管理需要,报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可将贴息贷款转回为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州公积金中心不再审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州公积金中心不再支付贴息资金,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本息。

第十九条州公积金中心将贴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后,受委托银行按照与州公积金中心签订的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约定,履行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第八章 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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