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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及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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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废止《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访及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二)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的;(三)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废止的;(四)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五)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要求,20219月制定出台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及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经黔南州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41日起废止《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及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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