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缴存相关问题
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第五条第3项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的外籍、港澳台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的,实际用工单位应直接或督促派遣机构按规定缴存,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就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费来源在用工协议中作出约定。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自愿缴存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领取退休金的职工,不允许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一)办理事项
自州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申请,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或办理已有个人账户转移业务;自愿缴存者直接向所在辖区管理部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申请资料
1.单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须提供:《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
2.自愿缴存者设立个人账户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在黔南州各级社保部门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且截止目前正常缴纳的证明资料、《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三)申请流程
单位公积金账户设立后,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业务人员根据单位提供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在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中为职工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每个缴存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当职工在州内调动工作时,其公积金只能作转移,而不能作新开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