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常见问题 » 缴存类
单位开户缴存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单位如何缴纳公积金

  一、申请资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三)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以上材料,如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证照共享等渠道获取、查询、验证的,单位无须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作为免填单材料,由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业务人员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填写并打印,交缴存单位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本材料由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留存归档备查。单位经办人员须携带单位公章到所在辖区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开户缴存登记,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共享渠道获取上述申请材料后,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上签署业务人员审批意见,并通过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为该单位开设公积金账户,按业务审批流程审核通过。

  

  二、规章依据

  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第五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缴存范围

  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规程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

  1.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3.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的外籍、港澳台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的,实际用工单位应直接或督促派遣机构按规定缴存,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就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费来源在用工协议中作出约定。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自愿缴存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领取退休金的职工,不允许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事项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辖区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三)申请资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以上材料,如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证照共享等渠道获取、查询、验证的,单位无须提供。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作为免填单材料,由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业务人员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填写并打印,交缴存单位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本材料由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留存归档备查。

  (四)申请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须携带单位公章到所在辖区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开户缴存登记,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共享渠道获取上述申请材料后,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上签署业务人员审批意见,并通过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为该单位开设公积金账户,按业务审批流程审核通过。

  第六条 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一)办理事项

  自州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申请,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或办理已有个人账户转移业务;自愿缴存者直接向所在辖区管理部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申请资料

  1.单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须提供:《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

  自愿缴存者设立个人账户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在黔南州各级社保部门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且截止目前正常缴纳的证明资料、《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三)申请流程

  单位公积金账户设立后,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业务人员根据单位提供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在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中为职工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每个缴存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当职工在州内调动工作时,其公积金只能作转移,而不能作新开户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