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98463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6-30 11:48:1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调整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政策原文:关于调整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守住住房公积金政策底线,不将住房公积金当成救市的工具,切实把三稳的要求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好20232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视频会议精神要求。同时,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恢复异地公积金贷款、调整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间隔时间、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调整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方式为报账制、借款合同新增自然人保证、调整贷款不予受理情形六个方面调整相关政策。

三、政策解读

(一)恢复异地公积金贷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243号)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19号)要求,落实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支持住房需求,在贵州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黔南州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间隔时间。为有效应对每年一月和二月提取高峰期,减少缴存职工办理提取所需等待时间,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期间,每次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须间隔满12个月。

(三)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防控部分非法中介诱导缴存职工以虚假的购房行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充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购房提取申请,且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按公积金存储账户余额整取到百位,房款总价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标明的房屋价格与契税价格中取最小数。

(四)调整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方式为报账制。为提高公积金服务效能,进一步完善让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最多跑一次,减少因办理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需在公积金与贷款银行来回跑次数,将提取方式改为报账制,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偿还/结清凭证有效期为3个月内,可以办理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为凭证载明金额且整取至百位,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本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

(五)借款合同新增自然人保证。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进一步防范风险,规范业务办理,自愿缴存者、异地贷款户和缴存基数较低的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担保方式采取保证+抵押,保证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是指在借款申请人已办理所购住房预抵押登记手续,还未办理抵押手续期间,由1—2名我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待房产抵押手续办妥之后,解除保证人阶段性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六)调整贷款不予受理情形。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公积金政策公平性、互助性,杜绝缴存职工利用虚假解除法定婚姻关系,超政策规定次数使用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借款人家庭在婚姻存续期间已有两次购房贷款记录的,在解除法定婚姻关系24个月内,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再次购房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政策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自黔南州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351日执行。

五、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请拨打0854-12345


上一篇:
下一篇: